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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50 條
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,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,法院得調取之。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 之正當理由,必要時,得命其提出,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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