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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37 條
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,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。法院於必要時,得依職
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。
鑑定人因行鑑定,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,經許可後,並得
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;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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