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9046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33 條
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,得為抗告;其以聲明為正當者,不得
聲明不服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