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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21 條
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,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。
但證人陳述畢後,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,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。
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,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
退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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