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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13-1 條
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,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、飾、增
、減,如有虛偽陳述,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,並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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