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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0 條
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,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。
前項法院,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。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,不在
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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