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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91 條
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,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,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
定應受送達之處所,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,陳報受囑託之法
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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