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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89 條
法院得囑託機關、學校、商會、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;受託者
有為調查之義務。
法院認為適當時,亦得商請外國機關、團體為必要之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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