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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82-1 條
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,故意將證據滅失、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,法院得
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。
前項情形,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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