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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68-2 條
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、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
狀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。
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,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,或於判
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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