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325509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59 條
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
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