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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243 條
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 人閱覽、抄錄、攝影或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, 或未經法官簽名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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