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0830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38 條
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
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。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,
不在此限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