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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31 條
判決經宣示後,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後受其羈束
。
判決宣示或公告後,當事人得不待送達,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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