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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17 條
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;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,由資深陪
席法官簽名,法官均不能簽名者,僅由書記官簽名,書記官不能簽名者,
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,並均應附記其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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