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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1 條
被告住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,跨連
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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