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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03 條
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,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:                  
一、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、命當事人提出圖案、表冊、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、物件。  
三、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、物件,暫留置於法院。            
四、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,行勘驗、鑑定或囑託機關、團體為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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