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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01 條
參與辯論人,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,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
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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