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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00 條
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,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。
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,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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