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35180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82 條
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
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
前項規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。但法律
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