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37944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80 條
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,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
行職務前當然停止。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,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
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。
前項但書情形,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,其停止終竣
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