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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75 條
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
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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