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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74 條
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,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,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
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。
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,關於清算財團
之訴訟程序,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、終結以前當然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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