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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72 條
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,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
,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
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,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
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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