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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69 條
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
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
前項規定,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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