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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63 條
期間,如有重大理由,得伸長或縮短之。但不變期間,不在此限。
伸長或縮短期間,由法院裁定。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,由審判長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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