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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40 條
送達,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,非經審判長或受
命法官、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,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
息日或日出前、日沒後為之。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許可,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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