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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19 條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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