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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05 條
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,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,法院得依供擔保人
之聲請,以裁定許其變換。
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,得為抗告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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