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044875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93 條
受緩刑之宣告者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,得於
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:
一、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。
二、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。
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