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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75 條
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宣告:
一、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
    者。
二、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
    。
前項撤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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