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637569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63 條
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,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本刑為死刑
或無期徒刑者,減輕其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