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036677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58 條
科罰金時,除依前條規定外,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
益。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,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