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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54 條
數罪併罰,已經處斷,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,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
,定其應執行之刑,僅餘一罪者,依其宣告之刑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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