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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59 條
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
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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