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531640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352 條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
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