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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49 條
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
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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