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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35 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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