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655281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18 條
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,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
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