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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15 條
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
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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