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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13 條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
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,得加重
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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