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2464284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305 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
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