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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04 條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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