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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97 條
意圖營利,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
刑,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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