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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278 條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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