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35257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68 條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
萬元以下罰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