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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21 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
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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