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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13 條
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
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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