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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12 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
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
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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