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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01 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
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
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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